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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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馬漢功 訴訟代理人 連哲輝 律師被告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其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參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不得依上述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應認本件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