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588號債權人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世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提出聲請狀所述證物到院。
三、債務人孫世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