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楊睿詮楊睿幟
楊張参 鄭思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楊張參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張参」。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