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昱傑義務辯護人何威儀律師被告紀明材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昱傑、紀明材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理由
一、被告劉昱傑、紀明材等人因涉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訊問後,被告等人雖坦承部分犯行,惟均否認有加重強盜之主觀犯意,然據卷附告訴人指訴、同案被告供述、證人證詞、相關物證、書證及扣案物等相互勾稽,足認被告等人涉犯加重強盜、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罪嫌重大。又被告等人供述間互有矛盾,與證人證詞間有諸多歧異之處,而有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其中被告紀明材並曾要求共同被告 吳旻曄 刪除對話記錄,而同時有湮滅證據之虞, 佐以 被告等人所涉之加重強盜犯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因重刑而逃匿之高度可能性,且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9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迄今。
二、茲被告等人羈押期間即將於109年7月23日屆滿,經本院於
109年7月8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被告等人所涉加重強盜等罪,有卷附證人證詞、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扣案物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所述犯罪情節互有歧異,與證人證述內容亦多有出入,且本案尚有部分證人未經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被告紀明材部分另曾要求共同被告吳旻曄刪除對話記錄,而同時有湮滅證據之虞。況被告等人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所涉犯行刑度嚴峻,被告等人恐有不再到庭接受審判或到場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致使法院審判、執行之目的無法達成,是本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等人所涉情節,乃係共謀加重強盜,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等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等人均應自109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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