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 彭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彭鐘素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彭鐘素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三芝區新庄子95號之23二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彭鐘素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鐘素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母,然其於86年5月17日離家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迄今已無音訊逾22年,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宣告失蹤人彭鐘素真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彭鐘素真於86年5月17日失蹤,此後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規定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彭鐘素真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彭鐘素真於於86年5月17日失蹤,計至93年5月17日,失蹤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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