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438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7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165計算,計算式:美金19,170.16元×31.165=597,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