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張基正 被告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遷移被告戊○○
遷移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融公司)邀同被告甲○○、丁○○、戊○○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3月31日與伊簽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以此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昱融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丁○○、戊○○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53,473元(包括公示送達費用新台幣3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一:98年度訴第30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美金)││││││├──┼──────┼─────┼──────┼────────┼──────────────┼───┤│001│160,123.92元│97.11.22│年息5.5%│97.11.22│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30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昱融公司│甲○○│30萬美金│97.04.17~│按原告通知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7.11.21││││丁○○││98.03.31按│支付,原告並得│以內,按左列利率│││││戊○○││月付息,最│依照借入外匯資│10%,逾期清償在│││││丙○○││遲應於借款│金成本加碼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到期日清償│機動調整(當時│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之利率為年息5.│左列利率20%計算││││││││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