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經訊問被告陳仁賢後,以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且於108年8月14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所涉本案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本案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此原核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其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刑罰執行順遂之進行,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原因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使之消滅,羈押應屬必要之最後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既均仍存在,被告及辯護人又未舉出其他法定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無從認有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應自108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黃鏡芳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