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賴清科 被告 林坤彬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