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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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8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和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年息百分之0,則貴公司就債權金額新臺幣240,564元部分,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邱和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