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魏顏阿綢 被告 楊椀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58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立有規定。
二、查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58號被告楊椀媃(原名 楊小芬 )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3月22日宣判,然原告魏顏阿綢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後,尚未宣判而無提起上訴情事之前,即於106年2月23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