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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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482號債權人 吳清 和債務人 簡濬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濬鴻(原名: 簡歧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惟附表未載明,又所付本票為無效票據,無法依票據請求利率百分之六,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簡濬鴻(原名:簡歧仲)之最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