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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