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О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