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83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昇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昇峰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
及住居所地址,倘原聲請狀有誤,併請具狀更正。㈡吳昇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