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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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子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5列之「甫於民國108年7月20日執行完畢」改「甫於民國108年3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並於108年7月20日因另案拘役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子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三、累犯加重部分:
1.經查,被告前曾受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為本案有期徒刑之普通竊盜罪案件,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2.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前科,可認被告主觀上具特別惡性;又被告於前案所犯之竊盜罪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侵害法益之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另前案之竊盜案件於108年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被告復犯本案,益徵被告漠視法令,未能有所悔悟、反省,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過苛之情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業見前述,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貪圖小利,竟又竊盜他人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所竊得之腳踏車業已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害人對於被告不欲提出告訴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查被告竊得之腳踏車業已發還予被害人領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746號被告邱子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子庭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302號、簡字第19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拘役40日2次,20日7次,應執行拘役118日確定,2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8年7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3月26日晚間9時0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巷○○號前時,見 姜仲軒 所有之腳踏車(廠牌:MERIDA,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置於上址未上鎖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腳踏車得逞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嗣經姜仲軒發覺有異,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子庭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姜仲軒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現場照片3張及查獲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扣案之腳踏車,業已發還被害人姜仲軒,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檢察官黃榮加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炫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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