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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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沈和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910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4645 號裁定(111.07.11)[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虎簡 字第 176 號(111.1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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