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就本院99年6月10日判決,為補充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
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
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乙○○曾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有99年5月27日被告提出之民
事答辯狀可憑,本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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