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台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