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負擔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法,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