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VANLAM(譯: 阮文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並陳報債務人
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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