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1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1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