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8,400
元(財產權即50萬元損害賠償部分:5,400元;非財產權即書面
道歉部分:3,000元;合計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00元(財產權即50萬元損害賠償部分:8,100元;非財產權即書
面道歉部分:4,500元;合計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
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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