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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