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小字第60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60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瑩如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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