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盧泓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