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盧泓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顏珊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