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19號

原告 歐志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昌育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俞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岡救字第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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