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他字第19號

原告 陳淑靖

被告 陳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收訴訟費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貳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重救字第16號裁定對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嗣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重簡字第801號判決認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同年7月11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有關第一審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為2,1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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