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千零五十八元││├───────┼────────┼────────┤│送達郵費│二百二十四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二百元││├───────┼────────┼────────┤│本件送達郵費│七十八元││├───────┼────────┼────────┤│合計│五千六百零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