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歸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歸還遺產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四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致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千四百四十九元││├───────┼────────┼────────┤│送達郵費│二百五十三元││├───────┼────────┼────────┤│本件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四千七百七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