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