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余蕙珺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玖佰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