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維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前條號及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號及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增加董事名額之故,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變更章程,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前條號及條文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號及條文,並經彰化縣政府於103年6月17日以府授文推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彰化縣政府函、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章程修改對照表及其變更前後捐助章程等件,聲請裁定准予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前條號及條文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號及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前條號及條文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號及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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