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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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27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品壹箱(含仿冒貼紙拾柒張、仿冒裝飾品叁佰貳拾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期滿。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品1箱(含仿冒貼紙17張、仿冒裝飾品326個,聲請書漏載此部分),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3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103年7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
2年度上職議字第831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暨附表、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沒金字第00000000號)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HelloKitty」商品1箱(含仿冒貼紙17張、仿冒裝飾品326個),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在露天拍賣網上所販賣之商品,為供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5至7頁、第56頁),復有本院102年聲搜字第22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字第709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網頁資料2份、上述仿冒商品照片2張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至12頁、第28至33頁、第39至42頁、第46至49頁、第70頁),揆諸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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