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繼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04號聲明人乙○○
丁○○丙○○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 白宗樺 聲明人壬○○
辛○○戊○○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卯○○法定代理人辰○○聲明人己○○
癸○○庚○○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寅○○法定代理人子○○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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