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抗字第1號抗告人 王翌妃
王翌竣 相對人 陳河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河彬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河彬間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至原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陳瑞水法官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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