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作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作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作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05年4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再以106年度聲字第33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2罪刑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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