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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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呂玉惠 被告 蕭文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49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