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楊澤旭
(即 楊曉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澤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澤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
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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