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1號上訴人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