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華郭淑賢吳姿儀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使用,請求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惟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未經實測,暫依原告主張遭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612萬8,390元(計算式:
186㎡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萬8,845元原告應有部分1/3=612萬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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