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發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文發於民國110年2月25日15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曳引車後連結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托車,在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往北駛至工業三路口欲右轉,而撞擊 廖瑞蓮 騎乘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致廖瑞蓮受有右鼠蹊部穿刺傷及腹部挫傷及骨盆及雙下肢外傷,經急救後仍於同日17時15分許因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10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