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邱信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柏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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