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榮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
  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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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施榮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2 │提出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尚在承保期間│
│  │之證明及理賠依據                │
├──┼────────────────────────┤
│3 │被告施榮木於本件車禍具體過失為何        │
├──┼────────────────────────┤
│4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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