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榮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
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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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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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施榮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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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尚在承保期間│
│ │之證明及理賠依據 │
├──┼────────────────────────┤
│3 │被告施榮木於本件車禍具體過失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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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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