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葳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23727號、第27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葳苓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所得│數量│價額(新│
││││臺幣)│
├──┼────┼──┼────┤
│一│束口袋│1個│1980元│
│二│比基尼│1套│5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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