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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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明發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4號、第1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毒偵字第2號、第216號),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8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8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999號裁定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1年,於強制戒治期間,曾經評定為合格而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至91年3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其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改,由於好友甲○○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習慣,但缺乏管道購買,乃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7月18日上午10時13分許,與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代為購買海洛因事宜時,丙○○竟基於幫助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應允幫助甲○○代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二人隨即相約在台中縣○○鄉○○○路與永和路口碰面,甲○○即搭乘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一同前往台中縣○○鄉○○○○道附近之7-11便利商店後,由丙○○以該處之公共電話與綽號「黑狗」之丁○○聯繫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與甲○○二人則在自小客車等候綽號「黑狗」前來交易,綽號「黑狗」騎乘機車到達該處停車在該自小客車駕駛座旁後, 黃培 積極以手勢比要購買4,000元海洛因,甲○○乃交付新台幣2,000元給丙○○,丙○○亦出資2,000元,湊成4,000元後,由丙○○向綽號「黑狗」之人購買以香煙盒內裝有海洛因1包(約0.8至1公克),隨即二人返回到中山北路與永和路口,由甲○○將該包海洛因平分成2包(分裝時沒有秤重),將所購得之一半海洛因交給甲○○施用,以此方式幫助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二、嗣於98年12月29日17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鄉○○路○段○○○號前查獲丙○○,並在其身上扣得CAMERA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1枚),及海洛因2小包毛重1.4公克、葡萄糖1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杓子2支等物(丙○○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案件偵辦)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件卷附被告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記錄(見A卷18至19頁)查詢資料,乃各該行動電話門號對外發話、受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資料,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亦即透過電信公司之基地台接收行動電話門號發話、受話之電磁紀錄而為之機械性紀錄資料,其現實透過該行動電話門號發話、受話之情形與電磁紀錄結果所顯示之雙向通聯紀錄,在內容上的一致性乃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故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則當屬非供述證據;而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該等書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異議,或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且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甲○○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經本院受命法官勘驗該詢問時錄音光碟(全部譯文詳如附件),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再者證人甲○○經本院列為本案證據所為上述之證述,依據詢問過程及筆錄記載,可徵上開陳述時,並無任何遭受外力不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亦無外在環境及情況足以影響證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性,而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再者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捨棄於本院審理時傳喚該證人甲○○到庭作證,被告、辯護人要屬反對詰問權之放棄,故各該證人甲○○前開之證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次按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所為之自白,乃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係幫甲○○代為購買海洛因供其使用,而幫助甲○○使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丙○○自白內容略如下:「甲○○在7月間確實有打我電話
0000000000號與我聯絡,98年7月18日上午邀約我在中山北路與永和路說要找我出資每人2000元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來是由我去買,買了4000千元海洛因約0.8公克1包,我買了之後回到中山北路與永和路口將海洛因交給甲○○,甲○○將該包海洛因分成二包,分裝時沒有秤重。」「7月18日是在台中縣○○鄉○○○○道的7-11便利商店向綽號黑狗的人購買。」(以上見本院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7月18日10點13分甲○○打電話給我,首先問我是否有時間,就約我在中山北路與永和路口見面,經過十分鐘左右,我們就見面時甲○○在中山北路與永和路口甲○○進我車子,我就離開該路口,甲○○向我開口說身上的錢不夠就邀約我合資一起拿毒品,因我也有施用毒品,就答應他了,甲○○要我聯絡賣方,我就在路邊找了公共電話打電話給黑狗(就是丁○○),甲○○沒有拿錢給我,只是口頭上問我是否願意合資買毒品,約丁○○在中清交流道的7-11便利商店見面購毒,經過五分鐘我到了該便利商店時,丁○○騎著機車到該便利商店,丁○○騎機車到我所駕駛的車子旁交易,甲○○就拿出二千元及我也拿出二千元,由我將錢交給丁○○,丁○○就以空的香煙盒內放置海洛因給我,但裡面的壹包海洛因,我們就分成二包,然後由甲○○任選壹包。」「藥頭到了現場;我坐在小客車駕駛座,黑狗騎機車到我旁邊,黑狗問我要多少?我以手比四千元,當時甲○○自動拿出二千元與我的二千元轉給丁○○,丁○○就交壹包香煙盒內有海洛因給我。」(以上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
二、又證人甲○○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亦明白供稱:是請被告丙○○幫其向他人購買海洛因施用一情。證人甲○○之證述略如下:
㈠、證人甲○○於司法警察詢問時證稱:「(問:阿你海洛因毒品喔來源係向何人購買?)就向丙○○。(問:你跟他買的還是怎樣?)ㄟ,叫丙○○幫我購買。代買,代買啦。委託丙○○購買。(問:你委託丙○○幫你購買喔?)答:黑。(問:一次買多少?)一次都買2000元。(以上見附件所示警詢錄音光碟譯文)
㈡、證人甲○○於檢察官事務官詢問時亦證稱:「(問:你用的毒品是跟誰買的?)我有在那個警局的時候我有向那個警方人員已經向他們陳述了,我有供出那個上游的線索給那個警方,讓他們去查詢這樣子。(問:丙○○喔?)對。(問:
向丙○○買的還是,你是跟丙○○買的?)對。」「(問:你是請丙○○幫你買?還是跟丙○○買的?)因為那時候我找他的時候,就就是丙○○他說他朋友那邊有,阿然後我就說拿錢給他阿,他他再去找他朋友再拿給我這樣子。因為丙○○講說是他朋友的,他朋他朋友那邊有,阿然後我再拿給他這樣子,拿錢給他。(問:那等於你是託丙○○向他朋友買的毒品就對了?)對。」(以上見附件所示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光碟譯文)
三、另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亦證稱略以如下:「(在庭被告丙○○是否認識?)認識,我都稱他為 阿文 (台語)。(98年
7月18日上午十點多,阿文即丙○○有去向你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有,我六月初勒戒完畢之後,至七月期間阿文蠻密集的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拿海洛因。(當天即98年
7月18日上午與丙○○交易過程?)我回想一下,應該是阿文打電話給我,我們約在中山高速公路中清交流道附近的便利商店交易。(是否記得當天阿文跟你買多少?)四千元。(4000元量是多少?)實重不含袋重大約是0.9-1公克,裝成壹包。(當天是開小客車去嗎?)是。(當時車上是否有載其他人?)車上好像有載人。(被告與你買賣毒品之前事先以電話與你聯絡交易地點?)對,他用電話公共電話打我行動電話聯絡。(你是騎機車去還是開車去?)騎機車。(通常被告打電話之後,大概多久時間到現場與你交易?)約十幾、二十分左右。(交易時是你直接騎機車到被告車子旁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嗎?)對。(被告通常打電話聯絡你的時候,都如何講?)約見面,因為之前我們是出陣頭的時候認識的,已經固定地點見面,金額固定是四千元,電話中不要說那麼多。」「被告都稱呼我黑狗(台語)」(見本院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
四、本院經核證人甲○○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內容,與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就合資購買第一級毒品乃海洛因之時間、方式;由被告出面連繫購買、交由證人甲○○施用,係由被告為甲○○代向他人各出資2000元購買海洛因施用之主要情節相符。雖證人甲○○對於彼此當日前往向該人購買之過程稍有些許出入不盡相符,惟按常人在陳述其過去所經驗之事實時,欲其陳述內容與客觀真實相吻合,除須其過去對於所經驗事實之知覺無誤外,尤須其對於當時之知覺,在陳述時依然記憶無誤,否則其陳述仍難得精確。而人之記憶是否新鮮無誤,常受記憶法則之三項因素,即頻度、新近度及強度所影響,在記憶之頻度、新近度及強度不足之情況下,該人之記憶將以極快之速度由腦海中褪去。本院認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傳喚被告丙○○所夠買毒品之人綽號「黑狗」之丁○○到庭為證後,經交互詰問該證人後,較能喚起被告之記憶,應認為被告丙○○供述代為購買海洛因之經過細節較堪憑採。綜上所述,被告自白因上開證人甲○○、丁○○之上開證述外,並有被告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通聯記錄在卷(見A卷第18頁)等證據可資補強,且查與事實相符,足予憑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交付委託人,以便利、助益委託人使用者,為幫助施用,其行為人於購入毒品之初,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該毒品,並非購入後始另行起意,交付而移轉毒品之所有權予委託人;另轉讓毒品或禁藥,則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購買後,始起意將其所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二者固有區別,然必非出於營利之意圖,否則,即屬販賣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營利之意圖,而交付毒品與他人,並收取對價者,應論以販賣毒品罪;苟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者,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若無營利之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分享毒品者,則屬應否成立施用毒品罪或其幫助犯之範疇,三者行為互殊,且異其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幫助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甲○○之犯行云云;惟查,經交相比對證人甲○○、丁○○之證述,可徵被告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本件毒品交易時,有何先行自證人甲○○所交付價金中抽成之情事,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各次取得毒品後,有何將所取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以減料或分裝後再各別交予證人甲○○之情事,更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事前或事後有自同案毒品取得之人綽號「黑狗」處獲得任何利益,是本院依全案現存卷證資料,均無法獲致被告在本件毒品交易過程中,確有從中獲取利潤,而有營利之主觀意圖之確信,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基於為他人或綽號「黑狗」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罪故意及犯意聯絡。基上所述,被告本件犯行中,既均係無償受證人甲○○委託,代為購買海洛因後,再行交付予證人甲○○以便利、助益其施用,是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本件犯行均係基於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而以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斷,公訴意旨認此等部分係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甲○○,容有誤會,尚有未洽,惟此部分公訴人起訴之法條雖有未合,然因本件基本事實仍均屬同一,本院仍均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亦於審理時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並諭請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變更起訴法條部分併為答辯及辯護,亦請公訴人就變更起訴法條部分併為陳述意見及論告,當已充分保障各該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利,附此敘明。
㈡、查被告有如上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犯罪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之,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先加後減之。本院審酌被告前述毒品前科,應知身陷毒癮無法自拔之苦痛,猶被告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無助長毒品氾濫,且使施用者更便於接近毒品,戕害他人健康,所生危害亦不容小覷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犯罪之次數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件司法警察所查獲之毒品等物,與被告幫助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無關,依主從不可分原則,即不得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5號裁判亦同此見解),另扣案被告持有之CAMERA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1枚),乃被告日常生活聯絡使用,並非被告幫助甲○○施用毒品而與丁○○聯絡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附件】《99訴49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證人甲○○之警詢譯文》98年7月20日證人甲○○之司法警察詢問筆錄
【A卷第13至16頁】【B卷第1至7頁】【D卷第5至8頁】【E卷第20至26頁】【F卷第20至26頁】問: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調查筆錄第一次喔,時間
98年7月20號21點07分喔,21點07分喔,對嗎?(對)地點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喔,案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喔,阿你是嫌疑人喔。請問你叫甚麼大名?答:甲○○。
問:甲○○喔。有綽號嗎?答:沒有。
問:性別男的喔?答:對。
問:出生年月日哩?答:58年11月16號。
問:58年11月16。出生地在哪?答:台中縣。
問:台中縣喔。阿職業勒?答:職業,現在在做那個土木工程。
問:這算甚麼?工喔?答:欸,發包耶。發包也算...應該是工對啦。
問:身分證字號勒?答:Z000000000。
問:Z000000000嘛喔?答:對。
問:阿戶籍地在哪裡?答:臺中縣大雅鄉。
問:黑。
答:疑,戶籍地...戶籍地是...問:身分證上面的。
答:身分證的上面。
問:等一下我看看,答:恩...問:你的口卡,答:身分證的上面應該是...問:在中清南路。
答:中清南路那個。
問:中清南路幾號?答:37巷25號6樓。
問:25號6樓。
答:對。
問○○○鄉○○○路○○巷○○號6樓?答:對。
問:中清南路37巷25號6樓。阿現住地哩?答:現住地在台中縣○○鄉○○路○段○○○巷○號。
問:171巷5號。阿教育程度勒?答:國中畢業。
問:國中畢業。阿家裡電話幾號哩?答:ㄟ04-。
問:恩。
答:00000000。
問:阿行動勒?答:0000-000000。
問:0000-000000喔?答:對。
問:阿家庭經濟狀況勒?答:小康。
問:小康喔。阿你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喔,於受訊問時得行
使下列權利喔,以上跟你說的就是你的權利就對了,喔一可以保持沉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喔二可以選任辯護人,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阿以上你有了解嘛?答:有。
問:了解喔。阿現因事實上人力不足喔,由我一人詢問及繕打筆
錄,你是否同意?答:同意。
問:同意喔。上述年籍資料是否正確?答:正確。
問:阿你有甚麼前科?答:傷害傷害。
問:還有?竊盜...還有竊盜。
答:蛤?問:竊盜?答:恩。
問:毒品,有毒品嘛喔?答:黑。
問:等前科啦喔。傷害、竊盜、毒品等前科嘛喔。
答:是。
問:阿你是否要請辯護律師或通知親友到場?答:不用。
問:不用喔?是辯護律師跟親友都不用嗎?答:對。
問:不用請辯護律師或通知親友到場嘛喔?答:是。
問:喔都不用啦喔。
答:恩。
問:喔現在時間為98年7月20號喔,21時11分許喔。
答:對。
問:已屆法定日落時間,你是否願意接受警方人員夜間訊問?答:願意。
問:阿現在意識是否清醒?答:清醒。
問:清醒喔。警方於98年7月20號就是剛才喔。
答:黑。
問:7月20號19點20分許喔,持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喔,98
年。有嗎?你有看到搜索這張?答:有。
問:喔98度聲搜字第002883號喔,至台中市,ㄟ台中縣○○鄉○○路○段○○○巷○號搜索喔。
答:對。
問:對嗎?171巷5號搜索。
答:對。
問:喔阿警方出示警察人員服務證喔,並經你同意且簽下自願搜
索同意書後於夜間執行搜索是否正確?答:是,正確。
問:正確喔。阿你有簽那個自願搜索同意書喔?答:有。
問:阿受搜索人是否為你本人?答:是。
問:是你本人啦喔。
答:黑。
問:阿警方當場有無查獲毒品相關證物?答:沒有。
問:沒有喔。阿你是否主動配合本分局人員喔,至西屯派出所接
受調查及採集尿液送驗?答:我是主動的。
問:你主動的啦喔?答:對。
問:喔警方告知你喔,因,喔警方告知你喔,因受保護管束喔。
答:恩。
問:經臺中地檢署採採尿送驗結果喔有毒品,呈毒品陽性反應喔
,經臺中地檢署讓股林檢察官柏宏指揮喔,請你配合警方調查是否實在?答:是,實在。
問:這這個就是你保護管束那個嘛?答:嘿,對。
問:對嗎?答:對。
問:阿你是否同意配合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答:同意。
問:同意喔。阿你最近四天內是否有施用毒品?答:有,有施用海洛因毒品。
問:有喔。
問:阿你是如何吸食、施用你如何施用海洛因毒品?答:將海洛因毒品問:你拿筆的還是放煙?答:筆。
問:拿筆喔?答:黑。
問:阿拿筆是怎樣?沒關係你說說看怎麼用?答:就將海洛因毒品摻入那個注射針筒然後再用水稀釋,再用注射針筒將海洛因注入血管。
問:將海洛因毒品摻入注射針筒啦喔?答:黑。
問:阿用甚麼水?答:用那個...ㄟ,那種的算甚麼水?問:梅納水(音譯)喔?還是注射用水?答:注注射用水啦。
問:將海洛因毒品參入...答:注射用水稀釋。
問:將海洛因毒品放入參入注射用水稀釋嘛喔。
答:黑。
問:阿再用注射針筒將海洛因毒品注入血管?答:對。
問:阿你為何要施用海洛因毒品?答:為何,因為...問:是甚麼會去用那個?答;因為就是沒有時間到那個維新(音譯)醫院喝美沙冬。
問:恩。阿沒時間喝,結果有時間去買藥,沒有,你是因為好奇還是因為說人身體...難過。
答:難過阿。因為人難過阿。
問:怎樣難過?答:就有發燒及嘔吐的症狀阿。
問:嘔吐現象,怎樣,你說有發燒及嘔吐現象阿怎樣,很不舒服
?答:黑。
問:阿結果勒?答:才才想,所以才想,想到用海洛因毒品來來,所以才會用海洛因毒品來。
問:減輕難過?答:黑。
問:是不是這樣?答:對。
問:阿第一次施用,第一次是何時、何地施用海洛因毒品?答:在90,第一次,問:第一次?答:應該是在94年啦,但詳細時間、地點皆忘記了。
問:約在94年間啦喔?答:對。
問:阿時間、地點忘記了啦喔?答:黑。
問:阿最後一次是在何時、何地施用海洛因毒品?答:在98年07月17號晚上9點20分左右,在臺中縣○○鄉○○路○段與民生路口使用的。
問:阿在車上喔還是在?答:黑,在車上。
問:自小客嘛喔?答:對。
問:阿你海洛因毒品喔來源係向何人購買?答:就向丙○○。
問:你跟他買的還是怎樣?答:ㄟ,叫丙○○幫我購買。代買,代買啦。委託丙○○購買。
問:你委託丙○○幫你購買喔?答:黑。
問:阿代價多少?一次買多少?答:1次?金額嗎?問:恩,一次買多少?答:一次都買2000元。
問:一次。每次買都買2000喔?答:黑,一次都買,一次跟他買,跟他買一次都2000元。
問:一次都買新台幣2000元嘛喔?答:對。
問:阿量多少?答:量喔,就也沒有很多,就很少啦。
問:阿你海洛因毒品是向丙○○購買,喔或是委託丙○○購買?答:委託他。
問:阿你是否知道丙○○有無從事販賣毒品行為?答:不知道。
問:你不知道他有沒有在賣喔?答:黑。
問:阿你怎麼知道,你是,他是...答:因為他有因為他有吸食阿,他也是有使用海洛因阿。
問:黑阿。阿說不定是他賣你阿!你怎麼知道他是去跟別人拿的
?答:因為我錢拿給他,他都說他要去找他朋友,阿然後經過差不
多十幾分鐘的時候,他才拿東西拿來給我阿。阿他說是這樣跟我說阿。
問:阿你為何知道丙○○是代你向別人購買?為什麼?答:因為我知道他有在吸食阿。
問:有在施用嘛。
答:嘿嘿。
問:海洛因。
答:黑。
問:施用啥?海洛因嗎?答:黑。
問:黑, 阿來勒 ?答:因為我知道他有在施用海洛因毒品,所以才會想想找他幫我幫我購買這樣子。
問:對阿,阿阿你...我問你的意思是,答:黑。
問:你怎麼知道他不是他賣你的,他是去跟別人拿的?答:他跟我說的阿。
問:他怎麼跟你說?答;他說他要,我去找他阿,意思是說叫他幫我買,他說他要他也是要去向他朋友調阿。
問:阿所以你才會認為他是幫你跟別人拿的?答:對。
問:所以我才會認為他是向我,代我向別人購買。
答:對。
問:是不是這樣?答:對。
問:阿你是否知道丙○○是向何人購買海洛因毒品?答:不知道。
問:阿你是否知道他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甚麼?答:開一部裕隆裕隆的小,那個轎車。
問:自小客。車牌知道嗎?答:車牌我沒去注意。
問:甚麼顏色的?答:銀色的。
(22:28-22:51偵查佐通話中)問:阿丙○○聯絡方式勒?答:我都打他的行動電話,打他的手機。
問:幾號?答:0000-000000。
問:我都打,你打給他還是他打給你?答:我打給他。
問:與他聯絡啦喔?答:黑。
問:阿丙○○喔持用手機號碼0989喔-859623喔是否有輸入你持
用手機電話簿內?答:有。
問:有輸入你的行動電話電話部裡面啦喔?答:有。
問:這嘛喔?答:對。
問:警方有翻拍的照片嘛喔?答:對。
問:阿你向丙○○購買海洛因毒品作何用途?答:就吸,就吸食阿。
問:你請丙○○代為購買海洛因毒品嘛喔?答:對。
問:阿你共請丙○○代為購買海洛因毒品幾次?答:4次。
問:4次喔?答:對。
問:阿數量勒及價錢為何?答:就一次2000,一次2000塊阿。
問:阿數量呢?答:數量就一點點。數量不多啦。
問:實際重量不知道啦喔?答:黑。
問:阿1000,2000元啦喔,2000元你可以施用幾次?答:2000元這樣喔?問:恩。
答:就2次阿。
問:你一次都用1000喔?答:黑阿。
問:一次注1000喔?答:黑阿。
問:注這麼大?答:阿他那很少阿,他東西很少阿。
問:大概可以施用兩次啦喔。
答:對。
問:喔警方出示犯罪嫌疑人六人指認紀錄表喔,就是這張。
答:黑。
問: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在其中,你是否清楚?答:清楚。
問:要叫你指認的人不一定在這裡喔,你不要隨便指認喔。
答:我知道。
問:喔,你清楚啦喔。
答:黑。清楚。
問:阿請你指認喔相片中六人,何人為你所認識?這幾個是哪一
個?答:就是第四位。
問:編號4嗎?答:對。
問:編號4綽,編號4是甚麼人?答:丙○○。
問:阿你你喔你叫丙○○幫你看看嘛,阿他都在哪裡拿給你的
?答:就在大雅鄉。
問:每次都在那裏?答:就在那裡附近,都在那個附近這樣。
問:都是在大雅鄉哪裡?答:ㄟ永和路○○○鄉○○○路。
問:這樣喔?答:黑○○○鄉○○路口,永和路跟那個中山,中山北路阿,的附近。
問○○○鄉○○路跟中山北路路口附近。
答:嘿,對。
問:他都在那裡交給你嘛喔?答:黑。
問:阿你說交易...說他拿給你的地點是○○○鄉○○路跟中山北路路口附近嘛喔。
答:對。
問:阿是怎樣交給你的?答:恩,他都開,開車拿來的,阿我都在車上,在我的車上等他。
問:恩。阿他,你在車上等,阿他是錢,藥拿給你在跟你拿錢還
是怎樣?答:沒有。我是錢先拿給他之後,他過十幾分的時後才拿藥來給我阿。
問:我先給...阿他是親手交給你的喔?答:對。
問:他會親手拿海洛因毒品給我啦喔。
答:對。
問:阿你與丙○○喔有無財務糾紛或仇隙?答:沒有。
問:沒有啦喔。阿你有無使用行動電話號碼?答:有。
問:幾號?答:0000-000000。
問:阿丙○○的現住地址為何?你知道他住哪裡嗎?答:我只知道,我只知道他是住在大雅,大雅鄉的ㄟ...應該是說是大雅鄉的那個。
問:大概甚麼路知道嗎?答○○○鄉○○○○○道他是住在大雅鄉的大雅村內。
問:阿詳細地址不知道啦喔?答:對。
問:他幾年次的?答:他喔?我不知道內。
問:文雅村,是文雅村嗎?台中縣○○鄉○○村○○鄰○○○路73
。喔警方出示丙○○喔,男、身分字號:Z000000000厚、阿出生年月日49年9月2號喔、戶籍地喔台中縣○○鄉○○村○○○鄰○○○路○○號喔,相關照片及資料喔,經你指認是否為丙○○本人喔,這是不是?是嗎?這是不是...答:是。
問:阿你與丙○○認識多久?答:好多年了,很多年。差不多...問:差不多幾年?答:10...,快10,7、8年吧。
問:8年喔?答:恩。
問:阿如何認識的?答:朋友朋友認識。
問:朋友介紹啦喔。
問:你看看,你的已撥跟已接啦喔。
答:黑。
問:喔警方依臺中地檢署緝毒規定喔,查獲毒品嫌疑人持用手機需詢問已撥、已接喔。
答:恩。
問:10通內電話是否為販毒或吸毒人口喔,經警方照相及查詢得知喔。
答:恩。
問:已撥共10電話喔,第一通,你自己看。
答:黑。
問:第一通是0915嘛喔。
答;黑。
問:036326。對嗎?答:對。
問:第二通0000-000000喔。
答:對。
問:第三通0000-000000。對嗎?答:對。
問:喔阿第四通0000-000000。
答:對。
問:阿第五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六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七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八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九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十通0000-000000。
答:對。
問:喔阿已接喔,已接也是共10通喔。
答:對。
問:阿第一通04喔。
答:對。
問:2206,00000000嘛喔。
答:對。
問:第二通無號碼。
答:對。
問:第三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四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五通00-0000000喔。
答:對。
問:第六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七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八通0000-000000。喔,0000-000000嘛喔?答:對。
問:第九通0000-000000。
答:對。
問:第十通0000-000000嘛喔。
答:對。
問:喔以上是否為販、吸毒相關毒品上、下手喔,請你詳述一下喔?來,已撥啦喔。
答:恩。
問:已撥第一通跟你甚麼關係?答:已撥喔,第一通這是我的朋友。
問:黑。阿第二通哩?答:第二通也是朋友。
問:朋友喔。第三通?答:也是朋友。
問: 阿奇 也是朋友啦喔。
答:黑。
問:第四通?答:第四通...應該也是朋友,他沒有顯示號碼,沒有顯示名字應該也是朋友啦。
問:第五通勒?答:第五通就丙○○阿。
問:阿丙○○是甚麼人?答:蛤?問:丙○○是甚麼人?答:是幫我代買毒品的人。
問:阿第六通是甚麼人?答:第六通是我朋友。
問:朋友喔。第七通勒? 張萬穎 喔?答:我我我堂弟。
問:堂弟喔?答:黑。
問:阿第八通? 彬彬 喔,杉杉喔?答;黑,朋友。
問:黑,第九通?大頭?答:是朋友。
問:第十通?答:朋友。
問:也是朋友喔。來,好,阿已,已接來第一通勒?答:已接,已接這是我們這裡的電話阿。
問:沒有。不是不是,我們的電話是...答:喔...。沒有,這是我的朋友,朋友。
問:朋友啦喔?答:黑。
問:第二通勒?答:第二通號碼不知道。
問:第三通勒?答:朋友。
問:第四通?答:也是朋友。
問:阿第五通?答:就你們這裡的電話阿。
問:警察啦喔。來,第六通?答:第六通朋友。
問:第七通?答:就丙○○阿。喔朋友啦朋友。
問:沒有沒有,第七通,第七通的電話跟那個一樣。0000-000000阿。
答:恩。
問:對嗎?答:對。
問:第七通是不是他的?對嗎?答:對。
問:丙○○嘛喔?答:對。
問:幫你代買毒品的嘛?答:對。
問:第八通勒?答:朋友。
問:第九通? 小如 ?答:朋友。
問:第十通?答:朋友。
問:阿以上跟毒品有關係的有哪幾個?答:沒有。
問;丙○○不是喔?答:對阿丙○○,除了丙○○以外,都跟毒品沒有關係。
問:喔,丙○○以外剩下的都沒有啦喔?答:黑。
問:阿經警方查詢整合性查贓系統結果並無你所販賣資料是否正
確?答:正確。
問:喔你最近是否有服服用藥物?答:就每天都有服用那個胃藥及美沙酮。
問:阿你是否有接受過毒品觀察勒戒或毒品戒治處分?答:有觀察勒戒1次。
問:觀,你有去過觀察勒戒一次喔?阿毒品戒治有嗎?答:沒有。
問:阿警方提供尿瓶經你檢查是否為乾淨空瓶?答:是。
問:是厚,對嘛喔?答:對。
問:阿警方採集尿液是否為你親蒐封瓶?自己上,自己封的?答:是,是我自己排尿然後把他封瓶。
問;尿液編號為何?答:F-07-42。
問:F-07-42喔。阿警方是否有告知你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規定喔,供出毒品來源或毒品施用者喔,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其刑相關規定?答:有,有告知。
問:有啦喔。阿你是否要主動檢舉其他有施用毒品傾向人員?答:願意阿。
問:沒有啦!有嗎?現在有嗎?有要那個檢舉其他有在用的嗎?答:沒有。
問:阿以上所說是否在你為自由意志之下所陳述?答:是的。
問:是啦喔。阿警方在訊問你過程之中有無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法情事?答:沒有。
問:沒有喔。阿以上所言是否實在?答:實在。
問:阿有無要補充?答:沒有。
問:沒有喔。上述筆錄經受詢問人親自閱讀後認為無訛始簽名捺
印喔,阿受詢問人你叫甚麼大名?答:甲○○。
問:甲○○喔,詢問人、紀錄人 王朝坤 。喔阿筆錄完成時間98年7月20號喔21時56分喔。
*******************************************************《99訴49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證人甲○○之檢察事務官詢問
譯文》98年11月5日證人甲○○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A卷第11至12頁】【C卷第13至15頁】【D卷第3至4頁】【E卷第17至19頁】【F卷第17至19頁】(98年11月5日14時27分24秒開始)問:甲○○喔。
答:有。
問:到前面來。出生年月日?答:58年11月16號。
問:身分證字號?答:Z000000000。
問:住哪裡?答:台中縣○○鄉○○○路○○巷○○號6樓。
問:現住哪裡?答:一樣。
問:雅環路呢?答:雅環路那是我哥哥那邊,阿現在都過來住住這個地址了。
問:住中清南路了喔?答:對。
問:所以雅環路那邊不用了喔?答:對。
問:電話幾號?答:ㄟ,0000-000000。
問:恩,585244喔?答:對。
問:市內電話有嗎?答:沒有。
問:你現在因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本署偵查,你可以
保持緘默,不需違背自己意思做陳述,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也可以請律師幫你做辯護。這樣了解嗎?答:了解。
問:有沒有前科?答:有。
問:甚麼前科?答:就毒品跟那個重傷害。
問:槍砲?偽造文書?答:對。黑。
問:竊盜。
答:對。
問:還有沒有?答:沒有了。
問:之前有沒有因為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者強制戒治過?答:有。
問:勒戒嘛?答:對。
問:勒戒幾次?答:1次。
問:1次而已嘛?答:對。
問:94年5月26號出所的嘛?答:對。
問:有沒有在今年的7月20號晚上7點20分左右喔,警方持搜索票
到雅環路2段171巷5號之前你的居所?答:對。
問:去搜索對不對?答:對。
問:有喔?答:有。
問:員警有沒有對你採尿?答:有。
問:採尿前幾天有沒有施用毒品?答:有。
問:哪一天用的?答:恩報告檢察官那個日期我大大大概忘記了。
問:在警局講是講7月17號。7月20去搜的。你講的是三天前,7月17號晚上的9點20分。
答:是。
問:這時間點對嗎?答:對。
問:7月17號,7月17號,晚上9點20分。
問:地點勒?答:就就那個在那個我雅環路跟那個中清中清路的附近這樣使使用的。
問:警局是講雅環路2段跟民生路嘛?答:對。
問:那民生路還是中清路?答:就民生路跟雅環路口的附近啦。
問:大雅鄉的嘛喔?答:對。
問:附近的你的車子上面是不是?答:對。
問:是施用甚麼毒品?答:就海洛因毒品。
問:海洛因嘛喔?答:對。
問:怎麼用的?答:就用那個注射注射的方式。
問:針筒注射嘛喔?答:對。
問:警方採尿過程有沒有意見?答:沒有。
閘:當時有沒有搜到毒品或施用之器具?答:沒有。
問:都沒有喔?答:對。
問:採尿時的代號是F-07-42喔?驗出來是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你看一下。來,你看一下F-07-42喔、F-07-42驗出來可待因、嗎啡都是陽性。有沒有意見?答:沒有。
問:沒有喔?有沒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其他毒品?答:沒有。
問: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喔,你如果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可以減輕其刑喔,但是你也可以拒絕證言。
問:你用的毒品是跟誰買的?答:我有在那個警局的時候我有向那個警方人員已經向他們陳述
了,我有供出那個上游的線索給那個警方,讓他們去查詢這樣子。
問:丙○○喔?答:對。
問:向丙○○買的還是,你是跟丙○○買的?答:對。
問:這個名字是誰?是你講出來的嗎?還是警察找出來的?答:就我,我就因為我不曉得他姓甚麼,阿我只只知道他的名字
,阿我就講那個名字的時候,警方就有打那個電腦把他那個那個所謂的資料拉下來讓我指認這樣子。
問:你是指,丙○○阿基,培養的培嘛,基本的基喔?答:對。
問:他的電話幾號?答:那時候我就輸入在手手機裡面啊。
問:可是你上面有講阿。
答:對。
問:你講說0000-000000嘛?答:對。
問: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嘛喔?答:恩。
問:阿你是用哪一支電話打的?答:就用0000-000000打的。
問:0987-答:585244。
問:585244。585244打電話給對方嘛?答:對。
問:跟他買就對了?答:對。
問:那你是甚麼時間、甚麼地點跟他買的?再問一次好了,被查
獲前的。還有印象嗎?答:報告檢察官我在那個警,ㄟ那個警所那邊我就有向那個警方人員陳述了。
問:你是請丙○○幫你買?還是跟丙○○買的?答:因為那時候我找他的時候,就就是丙○○他說他朋友那邊有
,阿然後我就說拿錢給他阿,他他再去找他朋友再拿給我這樣子。因為丙○○講說是他朋友的,他朋他朋友那邊有,阿然後我再拿給他這樣子,拿錢給他。
問:那等於你是託丙○○向他朋友買的毒品就對了?答:對。
問:是不是?答:是。
問:你在警局的時候沒有講時間阿?答:時間?有阿。
問:你的時間大概是甚麼時候?答:有阿。我在警詢的時候都有向向那個警方交代。有向向他們講阿。
問:那我在現在你再講一次阿,這邊看,看不出來有這個資料阿
。他有給你電話嘛?答:對。
問:給你看那個電話,你撥過去的電話。
答:對。
問:你的第五通0000-000000那個就是丙○○的電話嘛?答:對。
問:打給他的時候就是買毒品的時候嗎?答:對。
問:我打電話給他的時候就是買毒品的時候,詳細時間...你看
這個表,有一個通聯紀錄那個你撥電話的部分,顯示的是7月18,最近一次的,7月20去搜索的嘛?答:對。
問:然後你顯示7月18早上10點多有撥給他是不是?答:是。
問:這是你撥給他嘛?撥給他之後甚麼時候跟他買?答:就撥給他的時候我就跟他約,約在那個永和路,永和路附近阿。
問○○○鄉○○路?答:對。
問:他大概隔多久拿到?你去拿的?答:我錢拿給他,他就經過7、8分鐘還是10分鐘的時候,他再拿毒品給我這樣子。
問:丙○○喔?答:對。
問:你撥給他阿過7、8分鐘就可以拿到囉?答:沒有,就跟他見面阿。
問:阿那時間見面的時候是甚麼時候?答:就打電話給他的時候,就約時間說大概幾分鐘會在那個永和路上那邊。
問:通常是隔多久?撥給他隔多久就去拿了?答:就差不多10分鐘。
問:約10分鐘,約○○○鄉○○○○○路。
答:永和路。
問:永和路附近喔?答:對。
問:阿你先拿給他多少錢?答:就2000,2000還是3000這樣子。
問:你是拿,你拿2、3千給他,然後過了7、8分鐘之後,答:對。
問:他就拿毒品給你?答:對。
問:拿幾包?答:拿1包。
問:拿1包。那他是離開現場喔?還是從車上直接拿?答:沒有。他就我拿錢給他,然後他就就說他要去拿,然後我就在那邊就等7、8分鐘的時候,他再拿毒品給我這樣子。
問:丙○○先離開嘛喔?答:對。
問:開車還是騎車?答:開車。
問:開車,他先開車離開喔,然後過7、8分鐘之後就拿1包海洛
因給你就對了?答:對。
問:是你主動找他買的?還他還是他找你的?答:因為因為我們都之前就認識的朋友,阿我知道他有在有在在注射那個嗎啡,然後我再去找他,找他拿的這樣子。
問:當初怎麼知道他有在賣?答:就之前都,之前就跟他有熟識了啦。
問:跟他本來就有認識了。
答:對。
問:還有誰找他買知道嗎?答:不知道。
問:不知道喔,所以不知道有誰的,跟他買的電話嘛喔?答:對。
問:就整個案件有沒有要補充的?答:沒有。
問:沒有喔!證件給你,筆錄看一下,沒問題就簽名。你這件的
緩起訴應該被撤銷了吧?答:應該。對。
問:對喔。簽完名就可以回去了。
答:謝謝檢察官。
(結束時間14:42:40)﹝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