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若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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