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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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67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楊翠玲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5年1月10日下午3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