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7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578元,上訴人僅繳納111,835元,尚有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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