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111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111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